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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气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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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规〔20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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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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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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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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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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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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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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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 1 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6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七届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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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和《淮安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淮安市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和《淮安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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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7〕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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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古淮河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淮安市古淮河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经市政府同意,以淮发改办〔2018〕48号文正式印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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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惠民富民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和助力富民增收,淮安市于2017年12月29日出台《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7〕152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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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6〕87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 淮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对淮安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设立淮安市清江浦区,以原清河区、清浦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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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复〔2004〕1号 省政府关于授予淮安市人民政府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 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授予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任务审批权的请示》(淮政报〔2003〕178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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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复〔2014〕4号 省政府关于淮安市基本农田 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淮安市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淮政发〔2013〕2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清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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